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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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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为做好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实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的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期限,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达到规定天数的。 四、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并于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将本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执行情况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确保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分次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需跨年度的,应在备案时予以说明。 六、对于年度内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调出单位应将调出人员的年休假情况在工资转移信中加以说明,调入单位根据调入人员的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七、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对因工作原因当年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在核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提供本人当年的考勤记录。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核发工作与下一年度年休假的备案工作同步进行。对领取了未休年休假报酬的,下一年度不再补休。 八、严禁各部门、单位以未休年休假为由变相发放工资报酬和以休年休假为由组织公费旅游,对违犯规定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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