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网-提供最新的人才网信息,人才信息查询,人才网招聘服务
|
|
|
陕西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人员。 对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四条 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物价局负责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 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省物价局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省物价局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承办。 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陕西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交给当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承转省物价局受理 第十条 省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承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调查摸底并登记承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陕西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材料的承转工作,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材料清单》(包括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陕西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版)。 第十三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承转的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局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填写和照片粘贴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申请人不符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的,即没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没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意见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包括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版); (四)初审不合格人员的《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况的,经省物价局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条 省物价局审批完毕后,应当在《陕西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人员应该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证书注明的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只能从事其执业范围规定的业务,不得超出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做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有关办理人员的,由上级机关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试行1年。 |
| 人才网http://job128.com 信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