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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看《劳动合同法》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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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经历了几年的反复酝酿和博弈,而具有戏剧性色彩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广泛传播得益于一个 “涉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华为辞职门”事件。正是该事件让那些 “突击裁员”、“突击辞退”现象引起舆论关注,并陆续浮出水面,从而引发了一场场关于 “劳动合同法是是非非”的讨论。或许,热烈不乏激烈的讨论,恰好印证了这部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 1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 首先,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个历史性转变是成功的,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同时,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其次,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努力形成社会和谐局面。劳动合同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最后,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总结劳动法实施十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日报》 编辑说话:在该法生效前夕,全国各地不少企业闻“法”而动,掀起“裁员”风浪,与其说是“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权利使然,不如说是——— 2 劝辞 资本的一次公然挑衅 ■ 黄卫华 《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已进入倒计时,而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个别企业提前拆招卸力现象:有的企业与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尽量延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企业索性鼓励职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如深圳华为公司,目的同样不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嫌;有的企业则打着“优化重组”的旗号搞“突击裁员”、“突击解聘”…… 仅仅因为新的劳动法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就不惜牺牲职工利益紧急“应对”,虽然有的企业也“拿钱补偿”。《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很多职工理解并期待的“固定员工”或“永久员工”。既然是“固定员工”,那就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辞退。这其实是维系和稳定劳资关系,却被一些企业视为“妨碍了用工权,增加了用工成本”。现实表明,不少企业热衷短期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少履行很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过度利用“劳动力黄金期”……不少劳动者干了没有几个月,就要考虑下一步饭碗还保不保得住,单位还用我不用?试问,劳动关系又怎能做到和谐、稳定? 不少企业顾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恰恰正是为了遏制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因此,一些企业抢在法规生效之前想方设法加以规避。看似优厚的“经济补偿”的“安慰”背后,实则潜藏着“驱逐职工”的冷漠,尤其是“驱逐老职工”,为老职工的未来添加了诸多不确定的风险和变数。以企业强势的权力去利诱职工乃至胁迫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对职工根本权益的恣意侵犯。这种做法,是“资本无道德”对劳动法规尊严和社会道德底线的又一次公然挑衅。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凡是能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的也都能增强企业实力,带给企业繁荣与利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撰文指出,中国不能接受“资本无道德”。“资本无道德”,企业便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常识告诉我们,没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合同,就难有稳定的劳资关系,也难有稳定的职工队伍。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无疑对一些不规范的企业用工行为带来冲击,但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而不是故意规避,设法逃脱法律的制约。必须要强调这样一个共识,一个企业要想赢得长远、持久的发展,必须尊重法律,尊重和善待职工,这是一项重要课题。从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固然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敦促企业做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夯实企业常青的基石。 《工人日报》 编辑说话:“裁员”此起彼伏,有学者认为,是因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误读,这不无道理;但在“资强劳弱”的长期语境下,大概还有另一种原因——— 3 “误读”新法源于资本旧梦 ■ 徐 锋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企业开始集体躁动,“工龄归零”、“提前辞退”等事件,更像是一些企业的集体“示威”。 针对这种集体“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副主任日前指出,企业不能将劳动合同法当成洪水猛兽;企业只要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不会有额外的负担。对新法必要的解释无可厚非,但倘若因为企业们的失德之举,便试图用温言软语来打消其疑虑,则有失偏颇。在此,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究:第一,某些企业真的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吗?第二,他们“钻空子”的举动,真的徒劳无益吗?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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