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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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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村居民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上述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 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税收扶持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由银行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内给予小额贷款。对利用上述二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 ——积极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季节性、临时性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经批准招用编外勤杂人员(除驾驶员等技术人员外)总数30%的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灵活就业(如来料加工、家政服务等),年月均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二、深化城乡统筹就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办理失业登记后,凭《义乌市失业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其中的“4050”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仍未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相关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失业登记,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五)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六)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引进外地劳动力。在外省、市扩大劳务协作基地的建设,有序引进更多劳动力,充实企业员工队伍。同时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企业的健康发展。 (七)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健全职业指导员制度,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鼓励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其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按每免费成功介绍一名就业困难人员1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50元、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元的标准,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按“金保工程”建设要求,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实现与省、金华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并向镇、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延伸,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建立网上职业介绍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各镇、街道按市政府的规定,每年组织二次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和就业推介会,根据实际效果给予1至2万元的奖励。各镇、街道开展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和劳动力分市场建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九)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由本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凭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我市免费培训已开设的专业除外)。培训补贴标准: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1000元,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600元,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300元,同时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发挥职业学校(含民办)、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外来建设者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一)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将继续把城乡统筹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率等作为考核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主要指标。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新闻单位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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