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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企业工资支付制定新规 扣工资有上限

昨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武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制定出《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拟于2008年实施。

    新规定一共33条,详细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新规定要求,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新规定明确,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不含下列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企业提供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加班工资支付有硬杠杠

    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新规要求,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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